刘国军律师

刘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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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刘国军律师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解答集锦(一)

来源:刘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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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1、老公在婚后一年去外地打工,我带着孩子(现年两周岁)和公婆生活在一起,现居住房是老公婚前所买,共同还贷3万元。婚后我们又在老公打工地买一房,由于直接用于贷款,我至今没看到房本。我有工作没住房,如果离婚孩子和房子法院会怎样判?如果老公隐瞒婚后所购房,我该去哪个部门取证?老公在一私人公司,月收入很难确定,如果孩子归我那抚养费法院会依据什么判决呢?我现在的居住房能判给我和孩子吗?

答:1、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在两周岁以下,一般会判给母亲;在两周岁以上,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
、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婚前房产应为您老公个人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所购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应予平均分割。

3
、关于婚后房产调查取证:您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房管局)查阅与该房产有关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4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抚养费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30%。如您老公的收入不固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咨询2:结婚两年,丈夫外面有人,和人同居,并提出离婚。我该怎么办?如果离婚,怎么能证明他有错?我和他共有一套房子,到时会怎么办?谢谢!!

答:1、关于离婚应对: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前您老公已提出离婚,您应作好应对的准备。因您老公与他人非法同居,对婚姻存在过错,您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2
、关于过错证据:主要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例如派出所的笔录、您老公的保证书、或您老公承认相关事实的录音等证据。

3
、关于房子分割: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但如有证据您老公存在过错,过错方应少分财产。

咨询3:我姐姐与我姐夫结婚后生有一女,现有七个月大,婚后我姐与孩子一直住在我家,有我父母照顾,并做点小生意,我姐夫一直在外工作,回到我家看到孩子生病对孩子也不顾不管,他们一家对孩子也不好,因为不是男孩。可现在他们要离婚了,我姐夫却说他要孩子,我姐姐也要孩子.请问我姐该怎么办?

答:因孩子当前才七个月大,依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此,如果法院判此案的话,也会尽可能地判给女方。

咨询4:私生子母亲是否有叫男方补偿的权利

我朋友是一个漂亮的女孩子,在广州认识了有钱但是没有结婚的富商,并生下一子....他们没有结婚,可是男方夺去了孩子抚养权...
请问我朋友可以起诉申请男方给于经济补偿吗?

答:你朋友无权起诉要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
1
、他们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这种关系并不为法律所保护。
2
、男方和女方与孩子是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女方可以申请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咨询5:男方由于有外遇,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2003年双方共同签了一份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将两套房产一人一套,从此后双方没有经济来往,现在女方经过个人努力,100万左右的资产,请问这份协定对于现在女方的财产有保护作用吗?如果男方有非婚生子女,孩子可以要求女方的财产继承权吗?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是否应该从新签署协议,在什么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谢谢解答!

答:1、依您的描述,该协议应该对女方有保护作用。如果能看到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具体内容,则判断会更准确一些。
2
、如果男方有非婚生子女,该子女与女方则并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该子女对女方并不享有法定的财产继承权。
3
、如您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可以重新签署一个更完备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签署相关协议时,最好能提前咨询律师。

咨询6:我想请问一下有关最新颁布的婚姻法中有没有对于财产分割中过错方占40%无过错方占60%的条例?如果有是第几条?万分感谢!!!

答:在新婚姻法中并没有您所描述的具体规定,但有过错赔偿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与此同时,《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咨询7: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农村妇女.今年32岁.有一个人5岁的男孩.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而上诉离婚.我与他结婚7年他一直游手好闲未上过班.我们与他父母一起生活.因为他是独子.这七年里我们经常为琐事争吵.他也对我大打出手.以前也多次闹过离婚.都因孩子太小他也表示过悔改.这期间他的父母怕我们离婚把我们的户口分户.<这件事是我后来才知道的.>2007年5月份我与他发生争吵并离家出走.2008年6月我起诉与他离婚.法院判我败诉.自2007年5月至今我只回去过一次.<那是因为冬天天凉我想拿一件衣服.而且我很想我的孩子.>那一次他把我轰了出来.并不许我的儿子叫我一声妈.2008年春节前他又带了许多人来我娘家想把我接回去.而我早以对他死心.于是他又赖在我娘家闹事.我哥还报了警.从那以后我也不敢住娘家.6月份我起诉了.我不知道在他家我有什么权益.我全部放弃.只要求孩子的扶养权.可是这一年多来我没有一份固定的工作.我该怎么办?谁能帮助我?谢谢!

答:您好,对于您咨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1
、您再次提起离婚之诉。因此前存在一次离婚诉讼,故本次诉讼判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大。
2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得比较清楚。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
、您当前没有固定工作,对于您要求孩子的抚养权不利。

咨询83年前我和刚毕业的丹相爱了,我们很爱彼此,也很幸福。
可是在第一年里,她的爸爸横加阻拦我们的关系,并打了我们,而且她的家人都没和我们谈过这个问题,就是不同意,并把她监禁监视起来,连我们说话的权利都没有。我们都在北京工作,所以我们只能偷偷的相爱,我们同居了,并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暂时没有领结婚证。可是在085月份,我们的关系被她的家人发现了,她家里人动用了北京亲戚,把她骗到亲戚家就不让她出来了,没有了自由没有了自己的思想,在他们所有人在威逼下(要死要活的威逼)她无奈的选择了妥协,我们真的很爱彼此,我们过的很开心很幸福,我们的日子刚刚走上正轨,她被押回老家,监视起来,工作不让上,出去有人监视,我们现在都很痛苦,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不是国家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的吗?不是新社会了吗?怎么还会有旧社会那一套啊?天下那个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儿女的婚姻幸福美满啊,可是我们过的很幸福很快乐很恩爱,为什么还要狠心的拆散我们?她26岁,我比她大,家庭条件也不是很好,可是她从来就没嫌弃过我什么,我想知道我们该怎么办?求好心人帮帮我们,因为没有人帮我们,我们就是互相依靠,才到今天的。。。。

答:对您的遭遇很同情,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有两种方案,供您参考。
1
、您可以向您朋友所在地的妇联等组织反映情况,请求他们介入,以求协商处理此事。
2
、从您的描述来看,您朋友的家人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因此罪属于刑事自诉,故您或您的朋友可以向公安报案。

咨询9: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财产由谁继承权。没有儿女。有父母。有哥哥。怎样分配。

答:如有遗嘱从遗嘱。
如无遗嘱,则依法定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据此,本案中如无遗嘱,其财产应先分出夫妻共同财产与死者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配偶,剩下的一半以及死者个人财产由配偶由配偶、父母继承。

咨询10:我姐姐和我姐夫于是2000年结婚,次年生一子.2004年因两人的关系不和离婚(办了离婚证), 离婚协议上我姐姐什么什么也没要,只身一人走了(包括儿子的监护权).2005年两人又和好,这次只是生活在一起(在我姐夫家生活)没有办结婚登记,儿子共同养育.现在两人关系又不好啦,我姐夫不是很能关心儿子,我姐姐就想跟他来个彻底的了结,但是我姐姐现在想要取得儿子的监护权,其它的什么都可以不要,我姐姐现在经济条件不太好,姐夫也一样,并且姐夫的家人对小孩不太关心的那种.我想问一下,我姐姐取得监护权的可能性多大,有哪些法律可以支持她?

答:你姐姐和姐夫当前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婚姻关系并不因后来各好同居而自动恢复。但你姐姐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孩子抚养权之诉,要求将孩子判给你姐姐抚养。

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以上内容由刘国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国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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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国军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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