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军律师

刘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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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限购政策无溯及力 非京籍购房可过户

来源:刘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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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赵某系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产权人,该房屋已经抵押给了A银行。其于2005年7月通过公证方式将上述房屋的相关处置权委托给了钱某,钱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钱某又将房屋出售及办理相应手续的权利转委托给孙某。李某系非京籍居民,其于2010年9月,经居间方介绍与孙某就上述买卖事宜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B公司承诺为赵某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赵某在收到李某全部购房款后应该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整交付随房物品,并完成该房屋的银行抵押注销手续,之后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汇入孙某指定收款账户内(该账户户主为B公司),孙某与B公司分别向李某出具了《收款证明》及收据。期间李某与孙某共同对随房所带物品进行了清点,并签署了《购房随房所带物品清单》以示确认。付款一个月后,李某与孙某又在居间方的见证下前往物业公司签署了《物业交接确认书》,上述房屋的管理权正式由卖方移交至买方,此时,李某发现随房物品已被转移,后要求返还但被拒绝。赵某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既没有办理抵押注销也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意向,且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随房物品。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十余万元;判决B公司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李某的诉讼,将赵某及B公司列为被告并通知A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

二.庭审经过
原告李某委托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刘国军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刘律师在认真分析了案情后参与了庭审。庭审中,房屋过户成为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刘律师提出被告赵某在收到原告李某全部购房款后,既不办理抵押注销又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且拒不交付随房物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同时被告B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为赵某承担担保责任,并且购房款也是打到B公司账户,故B公司应该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赵某辩称在合同履行期间,北京市出台房屋限购政策,原告李某作为非京籍居民不满足政策要求,不具备在北京市购房条件,不能办理过户。B公司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与我公司无关,请求法院驳回李某对我公司起诉。A银行述称我行对该处房屋享有抵押权,在房屋贷款未得到全部清偿前,我行不同意释放抵押权。关于案件其他争议焦点,我行不发表意见。

庭审中,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购房随访所带物品清单》、《委托书》、公证书、银行汇款凭证、收据等相关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最终判决:
1.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第三人A银行支付房屋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
2.被告赵某于还清A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七日内将房屋过户到原告李某名下。
3.被告赵某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计算自违约之日至房屋实际过户给原告李某名下之日。
4.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李某律师费。
5.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市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是否影响本案房屋的过户。本案李某为非京籍居民,按照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李某不符合在京购房条件。但是李某与赵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是2010年9月,过户办理期限为2010年10月。而北京市出台住房限购政策的时间是2011年2月。政策出台的时间明显晚于李某与赵某之间合同约定的房屋产权过户办理期限。而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作为政府规章是没有溯及力的,故限购政策并不妨碍本案中原告李某的过户主张。本案中,原告李某的代理律师刘律师这是利用限购政策的这一特点维护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挽回了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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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国军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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